(2017)川15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存权与先元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权,先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李存权,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先元成,男,194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存权与被执行人先元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先元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先元成无存款、无车辆等财产信息。现因被执行人先元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