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彩霞、高彦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彩霞,高彦虎,高江川,高海涛,高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15号。被执行人康彩霞,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井陉县。被执行人高彦虎,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井陉县。被执行人高江川,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井陉县。被执行人高海涛,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井陉县。被执行人高花龙,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井陉县。本院在执行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彩霞等5人为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对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康彩霞等5人的执行申请,表示同意法院终结对该案的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执491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五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