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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恢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524冒龙飞与杨建军、吴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龙飞,杨建军,吴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冒龙飞,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吴春秀,女,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冒龙飞申请执行杨建军、吴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0元(未预交)。申请执行人冒龙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吴春秀已给付欠款140000元及利息5000元,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主张,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冒龙飞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