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焕与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焕,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526号原告:XX焕,男,1960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52101196003091539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南戴河宁海路道东。法定代表人:田永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芬,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XX焕与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XX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XX焕负担。审 判 长 崔学静审 判 员 毕起平人民陪审员 刘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