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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涂涛、聂翔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涛,聂翔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涛,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翔,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涂涛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涛的住所地在南昌市××××区,故一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