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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水磨沟区绿城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江南王子饭店餐饮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水磨沟区绿城玫瑰园业主委员会,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江南王子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水磨沟区绿城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268号。负责人:李华,该业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号绿城玫瑰园*期**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0楼。法定代表人:李永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江南王子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磨沟路268号绿城玫瑰园会所1层1。法定代表人:崔国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卫,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姬向东,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董,男,1979年11月3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如意苑*号楼*单元***室。上诉人水磨沟区绿城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玫瑰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江南王子饭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局)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26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玫瑰园业主委员会上诉称:本案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物业管理条例》错误。玫瑰园业主委员并未主张会所等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和恢复共有部分的原有功能。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绿城公司答辩称:业主委员会职责仅限于物业管理的需要,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玫瑰园业主委员的起诉超出了物业管理范畴,也并未取得全体业主的明确授权,不具备主张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江南公司答辩称:我公司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玫瑰园会所房屋产权合理合法,玫瑰园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物权法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本次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国土资源局答辩称:玫瑰园业主委员在上诉状中所称对会所的所有权已经无异议,故该起诉与我方没有法律关系。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业主共有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提起诉讼,本案玫瑰园业主委员的起诉符合上述范围,亦是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5民初2678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于 翔审判员 谭建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