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五台县德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18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台县德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五台县德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X,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70年生,汉族,住五台县。本院在执行五台县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年2月28日在山西五台农商行豆村支行扣划王XX伍万元整,2017年6月1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五台县支行扣划王XX壹仟肆佰陆拾陆元。在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王XX名下两辆汽车暂时无法变现,王XX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殷树理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