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党军与白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党军,白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民初658号原告:于党军,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白路,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353号。负责人:张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宏明,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兵,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党军诉被告白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党军、被告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宏明、平安保险广平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路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575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6时40分许,被告白路驾驶冀D×××××号轿车沿北京房山区京港澳高速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同方向岳占杰驾驶的冀E×××××轿车(车上乘坐赵江雷、于党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江雷、于党军受伤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岳占杰、赵江雷、于党军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核实事故性质无免赔情节,行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后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平安保险广平支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扣除相应的交强险赔付部分后,在原告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前提下,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白路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和实体抗辩权的放弃。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6时40分许,被告白路驾驶冀D×××××号轿车沿北京房山区京港澳高速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同方向岳占杰驾驶的冀E×××××轿车(车上乘坐赵江雷、于党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赵江雷、于党军受伤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岳占杰、赵江雷、于党军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北京市××良乡医院急诊外科门诊治疗,诊断为头伤外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头皮挫伤,3日后原告到邢台市第三人民医院神经外科门诊复查,诊断证明书上载明患头部外伤反应,右额头皮挫伤,建议休息及药物治疗两周,支付医疗费383.7元。原告为从北京返回邢台,花费住宿费169元、交通费161.5元。原告于党军是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05201510264117。被告白路是冀D×××××号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在被告平安保险广平支公司投保不计免赔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北京市××良乡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邢台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律师执业证、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被告白路负全部责任,原告于党军不负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白路应按全部责任予以赔偿。因被告白路所有的冀D×××××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在被告平安保险广平支公司投保不计免赔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认赔偿责任:(一)先由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经确认,原告于党军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83.7元、误工费1372.58元(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35785元÷365天×14天=1372.58元)、交通费161.5元、住宿费169元,原告损失共计2086.78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在冀D×××××号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医疗费用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3.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703.08元。因被告白路所负的全部赔偿责任已由其投保的太平洋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足额赔偿,故被告白路、平安保险广平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党军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2086.78元;二、驳回原告于党军对被告白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认赔偿责任:(一)先由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