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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龙华玖富建筑机械配件商行与赵天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龙华玖富建筑机械配件商行,赵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玖富建筑机械配件商行。经营者:阳光云,经理。被执行人:赵天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龙华玖富建筑机械配件商行与被执行人赵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一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