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荐,行长。被执行人叶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272324.46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叶军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但因该房为被执行人叶军唯一住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