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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1、李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032号原告:罗某某,女,193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2,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3,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4,女,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5,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6,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恒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