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利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利,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湖南省沅陵县。2015年1月7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叶旭弘,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利及指定辩护人叶旭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晚,若木与图布新(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纠集被告人陈利及黄某1、若木、丁某(均另案处理)、龙某(已判刑)等人持械在德清县舞阳街道舞阳街红庭大酒店旁与图布新斗殴,被告人陈利及若木持刀砍坏图布新的本田商务车。经鉴定,受损车辆部件修理价格为人民币2178元。案发后,刘某一方已赔偿图布新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图布新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调取证据清单、车辆维修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取款凭条、谅解书、证人刘某、黄某1、若木、龙某、张某、赵某、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图布新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车辆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结伙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利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利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利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利结伙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虽分工有所不同,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故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会酌情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其中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五日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朱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