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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学林、朱达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林,朱达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林,男,1973年10月21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朱达心,男,1989年1月8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李学林申请朱达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达心应支付申请人李学林案款30308.0元,承担执行费354.62元。现因被执行人朱达心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9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高 明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