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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爱丽与尤志强、杨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丽,尤志强,杨瑞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27号原告:王爱丽,女,1976年6于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尤志强,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杨瑞娟,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爱丽与被告尤志强、被告杨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爱丽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丽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丽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