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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牡丹与张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张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24号原告:牡丹,女,1983年3月3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来,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生,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赤峰市。原告牡丹与被告张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3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