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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芮虹、陈华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栋,芮虹,陈华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栋,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芮虹,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陈华梁,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芮虹、陈华梁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22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