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国栋与芮虹、陈华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栋,芮虹,陈华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栋,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芮虹,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陈华梁,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芮虹、陈华梁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22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