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伟利与许景兵、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利,许景兵,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630号原告冯伟利,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安国市人。委托代理人冯建伟,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系原告的哥哥。被告许景兵,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住所地:安国市。法定代表人:钟运涛,该养路工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利与被告许景兵、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安国市养路工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伟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伟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