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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国琪、狄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琪,狄凯,秦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琪,男,196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狄凯,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秦艳梅,女,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申请执行人刘国琪与被执行人狄凯、被告秦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广泰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