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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113蒋兴才与黄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兴才,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蒋兴才,男,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黄建,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蒋兴才与被执行人黄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黄建应归还蒋兴才垫付款2650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黄建负担。因被执行人黄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兴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现无固定工作,因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建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但期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265000元、案件受理费2656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凯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