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瑞峰与杨同君、张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峰,杨同君,张立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87号原告杨瑞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杨同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张立锦,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系杨同君之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峰诉被告杨同君、张立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下和解,欠款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