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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瑞峰与杨同君、张立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峰,杨同君,张立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287号原告杨瑞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杨同君,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张立锦,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系杨同君之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峰诉被告杨同君、张立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下和解,欠款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