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淑娟、邓志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娟,邓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娟,女,1972年12月28日,德保县。被执行人:邓志恒,男,1986年9月12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恢6号,被申请执行人邓志恒已履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德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德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长 李作良审判长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永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