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39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某甲,男,36岁许,汉族。被执行人吕某乙,男,57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