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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任新凤、吴礼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凤,吴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任新凤,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吴礼勇,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任新凤与吴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戴 伟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