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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崇斌与被执行人张萍、刘德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崇斌,张萍,刘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259号申请执行人:马崇斌,男,1953年7月7日生,回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张萍,女,1962年9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刘德宇,男,1990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申请人马崇斌与被执行人张萍、刘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