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玉芹对何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芹,何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财保31号申请人:杨玉芹,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何岩,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杨玉芹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岩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杨玉芹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岩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玉芹名下的房屋房籍。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申请人杨玉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