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谭松、张祖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谭松,张祖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79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诉讼代表人:沈萍,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玲,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谭松,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被告:张祖会,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谭松、张祖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