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崔淑玉与程加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淑玉,程加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105号原告:崔淑玉,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程加兵,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原告崔淑玉与被告程加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崔淑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淑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淑玉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