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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分公司支公司,某分公司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4523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某分公司支公司。负责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某。被告某分公司阳支公司。负责人黄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支公司、某分公司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调解终结。现查明:2016年7月13日,原告某公司为陕KA09**东风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某分公司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从2016年7月14日0时起至2017年7月13日24时止。2016年11月19日,原告某公司为该车在被告某分公司阳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7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从2016年11月20日0时至2017年11月19日24时止。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了投保费。2017年2月4日15时30分,苏东驾驶原告所有的投保车沿银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西公路225公路200米处时与樊世栋驾驶的甘MW62**号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该越野车乘员赵红霞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本车维修费6759元,支付第三者车维修费58025元、技术服务费500元、施救费2500元,共计67784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某分公司支公司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2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某分公司阳支公司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垫付给第三者的甘MW62**车损及车辆施救费、技术服务费共计59025元(共计61025,去除交强险2000元),赔偿本车陕KA09**(陕K52**挂)工时费及配件费6759元,共计6578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于2017年7月23日之前某分公司支公司自愿向原告某公司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2000元。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于2017年7月23日之前被告某分公司阳支公司自愿向原告某公司赔偿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6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54000元,共计6万元。三、原告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元,原告某公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