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斌、袁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斌,袁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27号申请人:宋斌,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袁钟,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宋斌与被申请人袁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袁钟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