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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某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603刑更2号罪犯田某,男,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鲁16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3月27日,在交付执行中,滨州市沾化区看守所以罪犯田某属高血压3级(重度),不予收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7日,滨州市人民医院病残鉴定领导小组认定,罪犯田某患病不符合司法通(2014)112号文件规定的“高血压并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田某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