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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五兵与刘怀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兵,刘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兵,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怀堂,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怀堂向申请执行人张五兵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7530元。被执行人刘怀堂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异议之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