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执保14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张国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140号之八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张国营,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明与被申请人张国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140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国营名下卡号为6228481811370016213的人民币90000.00元。申请保全人王志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张国营名下账户为6228481811370016213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国营名下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