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66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至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能够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办事款”共计37800元。作案后,所骗款项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李某某、杜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条复印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凭条、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提取笔录、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胡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胡某某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