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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周颜燕与XX华、季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颜燕,XX华,季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279号原告:周颜燕,女,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王薇、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华,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季珠花,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颜燕与被告XX华、季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周颜燕负担。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潇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