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付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付擎,宁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付擎,男,1981年6月出生,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宁竹妹,女,1984年4月出生,住乐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付擎名下的银行存款249.81元、被执行人宁竹妹名下的银行存款61.15元至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