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孟兰与杜泽文、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孟兰,杜泽文,周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何孟兰,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杜泽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永忠,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孟兰与被执行人杜泽文、周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何孟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