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雪涛与董令斌、李祥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涛,董令斌,李祥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365号原告:冯雪涛,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显著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董令斌,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被告:李祥川,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原告冯雪涛与被告董令斌、李祥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冯雪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雪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雪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计575.5元,由原告冯雪涛负担。审判员 孙绪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