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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廷强与胡廷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强,胡廷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910号原告王廷强,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兆阳,男,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系原告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廷阳,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负责人李书亚,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校场路281号。委托代理人范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强诉被告胡廷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廷强负担。审判员  叶厚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