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啟魁诉夏林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2150号原告徐啟魁诉被告夏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4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夏林保应归还原告徐啟魁借款人民币23,000元,此款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届期,被告夏林保未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徐啟魁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夏林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前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