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杨二妮、杨小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杨二妮,杨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一幢。被执行人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原名称: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被执行人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被执行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文昌路288号。被执行人周明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周高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杨二妮,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周明军之妻。被执行人杨小霞,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周高峰之妻。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恒通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华豫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杨二妮、杨小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了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