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士冯与被执行人李现祥、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冯,李现祥,吴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冯,男,汉族,1961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现祥,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吴丽娟,女,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李士冯与被执行人李现祥、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现祥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219号17幢二单元1004号不动产已被拍卖,现申请扣留提取拍卖款1014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申请扣留提取拍卖款10140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