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明顺申请执行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顺,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顺,男,1974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盐边县伟健熔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沈华,该公司总经理。四川省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边劳人仲案[2016]0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