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与琼中金林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琼中金林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1层B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峰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琼中金林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县万冲镇山荣农场乐中基建队21号。法定代表人:万湘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成山,乐东黎族自治县天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林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琼中金林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金林公司起诉金华林业公司要求支付承揽合同工程款,金华林业公司抗辩金林公司主张的部分工作并未实际进行,金林公司应就其已完成工作任务进行举证。如金林公司非因自己的原因无法举证,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鉴定。一审法院未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即支持金林公司的诉讼主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4元予以退回。88e9wspq2qpszj2glh审判长 詹晓黔审判员 陈文红审判员 何姿玲书记员 陈宁婴速录员 刘梦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