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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金峰与赵天宝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峰,赵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峰,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赵天宝,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在执行杨金峰与赵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天宝一次性将借款4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561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全部交付。执行费506元已由被执行人赵天宝缴纳。申请执行人杨金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