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郎贵臣与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贵臣,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206号原告:郎贵臣,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强,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原告郎贵臣诉被告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郎贵臣诉称,原告经营一淀粉厂,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被告拖欠原告淀粉款,2010年1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共欠原告淀粉款290000元,后偿还部分欠款后仍欠247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下欠原告淀粉款247300元,并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魏强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其起诉的被告不具体不明确,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贵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善增代理审判员 :徐朦朦人民陪审员 :李功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聂广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