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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汤道和与戴元臣、张发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道和,戴元臣,张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69号申请人:汤道和,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戴元臣,男,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张发科,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汤道和与被申请人戴元臣、张发科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十一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道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戴元臣、张发科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十一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二、查封担保人杨继华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元府东路金府园E区2号楼310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