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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住所地:繁昌县,组织代码:91340222677560974E。被执行人︰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2694120110N。法定代表人刘福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B×××××、皖B×××××、皖B×××××小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