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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与徐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徐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354号原告: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栗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00485760576D。法定代表人:洪宏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琼,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莉,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诉被告徐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山市房产经营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潇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