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信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信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作出的(2011)信民二初字第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有限公司于2011-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1)信民二初字第4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代审判员 江振宇审 判 员 王占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