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丽存与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存,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潘丽存,女,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自由职业者,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68284349X)。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丽存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潘丽存房屋租金90999.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8526.00元,二项合计995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10.00元、申请执行费146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普洱市江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关注公众号“”